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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5.“拆出资金”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对外拆出的资金。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5号)等有关规定,且拆借对手为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外汇拆出资金为认可资产,其他拆出资金为非认可资产。
  6.“应收股利”项目,反映已宣告但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
  7.“存出保证金”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开展直接承保业务按合同约定存出的保证金。
  8.“房地产评估增值”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进行房地产评估所确定的评估增值。该项目期末余额反映累计评估增值余额。如果评估增值余额小于零,应当将其“账面余额”计为零,“非认可价值”等于评估增值余额的绝对值,“认可价值”等于“账面余额”减去“非认可价值”。
  9.删去原认可资产表的第1.1行“其中:资本保证金”项目和第12行“融资资产风险扣减”项目。
  (二)认可负债表的变化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保险公司为报告期末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包括非寿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中,非寿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对产险(包括短期产险和长期产险)、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计提各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投资连结保险的单位准备金应并入“独立账户负债”项目反映。
  2.“卖出回购证券”项目,反映保险公司进行封闭式正回购和买断式正回购确认的卖出回购证券和卖出回购证券款。
  3.“应付返售证券”项目,反映保险公司(逆回购方)根据买断式回购协议将来要返售给正回购方的证券。
  4.“应付次级债”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中确认为认可负债的部分。
  四、偿付能力报表附注包括:
  (一)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依据和编报基础;
  (二)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三)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第5号和问题解答第2号规定的应当披露的报表附注;
  (四)或有事项的说明;
  (五)投资资产中各类债权资产的明细和其他投资资产的明细;
  若认可负债表中所计提的责任准备金小于财务会计报表中的责任准备金,应在报表附注中说明差异金额和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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