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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调度指挥规则

  (四)局、分局向各自有关单位通报。
  (五)局(分局)指挥值班室根据需要与所在地的驻军的有关部门适时建立通报关系。
  第十八条 为及时掌握了解情况,实行日综合报告制度。
  (一)分局指挥值班室每日18时前向局指挥值班室报告下列事项:
  1.当日海上船舶活动情况;
  2.次日船舶行动计划;
  3.当日分局停泊船舶状况;
  4.分局次日值班领导、值班员名单;
  5.海监飞机飞行情况,次日飞行计划;
  6.浮标工作状态;
  7.当日发生(发现)的与船舶行动有关的重大事宜和其它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二)大队值班室每日16时以前向分局指挥值班室报告下列事项:
  1.驻地港内船舶状况、机械状况、油水储备等;
  2.次日船舶行动计划;
  3.次日大队值班领导、值班员名单;
  4.其它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三)在大队驻地港停泊的船舶每日15时30分前向大队值班室报告下列事项:
  1.本船当日工作情况和次日安排;
  2.本船人员、机械、油、水、主副食等;
  3.其它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四)分局直属船舶按本条第三款的同样时间和内容直接报告分局指挥值班室。
  (五)厂修船舶适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六)海上活动船舶16时前报告下列内容:
  1.船位或工作站号;
  2.当日作业情况;
  3.次日活动安排;
  4.其它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九条 船舶外出执行任务停靠其它港口,应在进港前报告预定进港时间、进港后的计划安排,离港后将停靠期间的主要情况汇总上报。
  第二十条 船舶、大队值班室、分局指挥值班室遇有下列情况应立即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一)船舶发生海损、机械事故、涉外事件、疫情、中毒、伤亡事故等已采取的处置措施。
  (二)船舶遇敌、发现影响我船行动的海情、空情等情况。
  (三)所在海区的灾害性天气、可疑漂浮物、航行障碍物、海水严重污染及其它突发的重大情况。
  (四)进出港湾锚地和军事禁区。
  (五)因故临时改变的计划。
  (六)其它需立即上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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