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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合同变更,其经费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撤销或终止合同时,除经核准开支的经费外,课题承担单位应返还其余的下拨经费。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五章 课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 课题按合同书要求完成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填写《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验收申请书》,报政策法规司申请验收,同时附全套研究资料两份。政策法规司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课题验收须先进行评审。评审工作由政策法规司组织,也可视情况委托相关部门或单位组织。评审依据为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内容要求。
  第二十六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的评审可采用会议评审、通信评审(函审)或用户验收3种方式,具体评审方式由政策法规司根据课题情况确定。评审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取用户验收方式:
  (一)所提政策建议已被吸收进相关政策法规,并已颁布实施;
  (二)所提对策建议、预测分析、决策方案、实施措施等已被相关部门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于研究质量不高,存在有明显缺陷的课题,评审组要提出具体意见,并要求课题承担单位重新补充研究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重审。
  第二十九条 评审结论严重不符合实际的,要追究评审组组长的责任,相关责任人两年内不得参与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的评审。
  第三十条 通过评审的课题,课题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之内将以下材料送达政策法规司办理验收结题手续:
  (一)《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验收证书》;
  (二)修改后的软科学研究报告及全套资料;
  (三)电子文档(软盘);
  (四)评审意见书或应用部门出具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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