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组织实施
2005年全国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的通知
(2005年4月29日 国质检检函[2005]27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总局第39号令),总局定于2005年6月至10月组织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选定的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问题进出口商品实施执法监督抽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商品:出口家电(规定项目)、出口数码照相机(规定项目)、出口农药、杀虫剂、除草剂、进口沥青、进口铁矿(有害元素)和进出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抽查目录见附件1。
二、抽查检验工作小组负责草拟《抽查检验实施方案》,并于5月20日前报总局检验司。方案批准后,有关局共同组织实施抽查检验工作。
三、根据有关局申请,总局对有关商品实施地区专项抽查(详见附件2)。请有关局于5月20日前将专项抽查方案报总局检验司备案。
四、请各工作小组及时与相关实验室联系送检事宜并协调费用标准等。国家监督抽查有关检测费用,原则上应只支付实验室检验成本费。请各工作组主动与各有关直属局沟通协调,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根据财政部和总局关于预算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所需费用从各局检验检疫专项业务费中支付。请各局根据抽查检验商品目录和当地进出口量以及经费预算情况安排抽查检验工作。
五、对监督抽查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或产品,请严格按照商检法和总局第39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合格商品或产品的处理必须件件落到实处,并在各局监督抽查工作总结中说明。
六、请各工作组10月底前完成相关商品的抽查检验汇总工作并报总局检验司。
附件1:
2005年全国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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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名称 │ 参考HS编码 │ 重点检测项目及检验标准 │工作小组所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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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家电 │8528 │欧盟ROHS指令的主要内容是,2006年│深圳局 │
│(本次抽查主要是对输 │8516 │7月1日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电气和电│ │
│往欧盟的家电中六种有│请各局确定当地1~2种出│子产品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 │
│害物质检测) │口欧盟家电数量金额最大│、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等六种有害│ │
│ │产品,组织实施ROHS项目│物质。 │ │
│ │抽查检测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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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数码照相机 │85254050 │1.适配器; │广东局 │
│ │ │2.电池。 │ │
│ │ │(检测项目请广东局研究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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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沥青 │ │由于现行的沥青国家强制标准比较落│江苏局 │
│(备注:沥青的质量对 │ │伍,建议使用国际标准(ISO)检测判 │ │
│高速公路安全关系大) │ │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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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农药、杀虫剂、 │3808(重点是2—甲基苯酚│2004年欧盟法规草案规定,禁止生产│上海局 │
│除草剂(包括进口非 │、二氯酚、咪草酯、春雷│和销售上述四种农药,该法案2005年│ │
│法检农药) │霉素及多抗霉素) │5月31日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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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一次性使用卫 │ │检测项目包括卫生指标、原材料卫生│ │
│生用品(包括口罩、帽 │ │要求,包装、储存和运输要求,产品│天津局 │
│子、纸巾、尿布、内裤│ │标识情况等。 │ │
│) │ │(GB15979—20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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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铁矿:包括未烧结│2601110000 │抽查项目包括:S、P、As、F、Cl、 │山东局 │
│铁矿砂及其精矿、已烧│2601120000 │Pb、Cu、Cr、Zn、Al含量。 │ │
│结铁矿砂及其精矿、焙│2601200000 │ │ │
│烧黄铁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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