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额招标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由外经贸部核准并转发各有关许可证发证机构及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许可证发证机构依据《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和由有关招标办公室出具的中标证明文件合法出口许可证。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扰乱招标工作的个人、团体或企业,外经贸部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企业或个人都有权利检举、投诉配额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本办法的作弊行为。对于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外经贸部有权否决该次招标结果。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招标委员会和招标办公室的成员,外经贸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串标、虚报投标资格条件及以其他手段扰乱配额招标工作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将收回其中标配额,并取消一至三年的该商品配额投标资格。
第三十八条 对已中标而不按规定缴纳中标保证金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将收回其中标配额,并取消其一至两年有关商品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九条 对于企业未按规定上交、转让,又未在配额有效期截止日前领取的配额,以及虽领取但实际未使用的配额,视为被浪费的配额。对浪费中标配额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按浪费情节的轻重予以取消其一至三年该项出口商品配额投标资格的处罚。具体由招标委员会视不同商品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十条 对于有本章以上各条所列情形的违规企业,如果其行为构成故意破坏招标工作且情节严重,招标委员会可取消其单项直至所有招标商品的永久投标资格,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按规定交纳中标金(包括中标保证金)的,中标企业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经招标委员会核准,可免除其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第四十二条 如因国际市场等原因出现某商品中标配额领证率普遍较低的情况,经招标委员会核准,可免除相关中标企业的部分乃至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