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评标规则确定的中标企业须按照规定交纳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招标收入纳入中央外贸发展基金。
招标委员会在指定银行开立专用账户,用于收取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具体事务可委托有关进出口商会办理。
招标办公室须在中标保证金收取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委员会报告收取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中标企业须按下列规定交纳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且不得由其他企业代交:
(一)中标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以支票、汇票、汇款等形式将中标保证金汇到指定银行账户。中标保证金的具体比例由招标委员会根据具体商品的情况另行确定。无论中标配额使用情况如何,中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在每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前,中标企业应按领证配额数量到指定银行账户交纳相应配额的中标金余额。
第二十六条 在收到企业交纳的中标金后,招标办公室向企业发出有关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
第六章 配额上交、转让、受让及收回
第二十七条 中标企业无法使用中标配额或配额使用不完时,应按规定程序将其上交或转让。
第二十八条 出口商品招标配额上交的时间由招标委员会根据不同的商品具体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中标企业对于出口商品招标配额的转让,须按招标委员会规定的比例向指定银行账户交纳中标金后方可提出申请。转受让企业必须将双方同意进行配额转受让的申请报招标办公室审批。受让企业必须具有投标资格。对不同商品的中标配额转受让的鼓励或限制办法,由招标委员会另行确定。
第三十条 对于逾期未交纳全部中标金的中标配额,招标委员会可视为无法使用予以收回,且不退还已缴纳的中标保证金。收回配额的具体日期由招标委员会另行规定,收回配额的一定比例作为浪费配额计入浪费率。
第三十一条 对于收回的、上交的配额以及其他剩余配额,招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其数量大小决定实行再次招标,或采取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第七章 出口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中标配额当年有效。企业获得配额后应在配额有效期内到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