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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01)

  第十八条 企业须在规定的时点前以电子标书的方式投标,投标时以电子数据为准。对于同一商品的同一种招标方式只能投标一次。企业无法在规定的时点前发出电子标书,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第十九条 中标企业的确定
  公开招标:将所有合格投标企业的投标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列,按照排序先后累计投标企业的投标数量,当累计投标数量与招标总量相等时,计入累计投标总量(即招标总量)的企业,即为中标企业。
  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配额数量时,此价位的企业全部中标。
  协议招标:投标价格不低于招标委员会规定的最低投标价格水平的企业均为中标企业。
  第二十条 中标价格和中标数量的确定
  (一)公开招标企业的中标价格为其投标价格。协议招标的中标价格由招标委员会根据不同商品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二)中标数量的确定:
  1、在公开招标中,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为其投标数量。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配额数量时,在此价位上的企业按其投标数量比例分配剩余配额。企业中标数量低于最高投标数量的,按未中标处理。
  2、协议招标中标数量:
  (1)企业中标数量依照下列公式计算:
  企业中标数量=招标总量×该企业投标金额(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各中标企业投标金额(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总和
  或(2)企业的最高中标数量为期投标数量。
  外商投资企业全年的中标总量以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规模为限。
  第二十一条 招标委员会在指定新闻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二条 招标办公室应在评标结束后规定的时间内公布初步结果。
  投标企业如有疑问,可于公布初步中标结果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办公室提出。招标办公室须在公布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初步中标结果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委员会审定中标结果后,须及时通知招标办公室,并公布中标企业名单。

第五章 中标金

  第二十四条 中标金的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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