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确定招标商品的原则是:
(一)属不可再生的大宗资源性商品;
(二)属在国际市场上占主导地位且价格变化对出口量影响较小的商品;
(三)属供大于求,经营相对分散,易于发生低价竞销,招致国外反倾销诉讼的商品;
(四)属我国与设限国家签订的多、双边协议中规定需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
第二章 招标管理机构
第七条 外经贸部通过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负责对招标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招标委员会对外经贸部负责。招标委员会由外经贸部领导及有关司局的人员组成。
第八条 招标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不同商品的情况确定具体商品招标次数、每次招标的配额数量、招标方式以及各招标方式占招标总量的比例;
(二)审定具体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方案,主持开标及评标工作,并审定配额招标的中标结果;
(三)发布配额招标的各类通知、公告、决定等;
(四)受理招标办公室商报的企业上交配额以及配额转受让备案;
(五)审查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的收取及配额使用情况;
(六)根据投标资格标准核定投标企业名单。
外经贸部主管业务司负责招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招标委员会根据招标商品种类在有关进出口商会设立相应的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
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的具体实施工作。招标办公室由有关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相关行业协调部门的代表组成,对招标委员会负责。
有关进出口商会负责招标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招标办公室的职责是:参考行业意见拟订具体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方案;按照投标资格标准复审投标企业名单;参与开标及评标工作;核查企业交纳中标保证金、中标金等情况;接受企业上交的配额,受理、批准企业配额转受让申请;跟踪、了解企业的配额、许可证使用情况和招标商品出口及市场变化情况等,并将以上情况及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按统一格式印制并按规定出具有关中标证明文件,以及办理招标委员会交办的有关招标的其他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