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令
(2001年第11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已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九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2001年12月20日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管理机构
第三章 投标资格
第四章 评标规则及程序
第五章 中标金
第六章 配额上交、转让、受让及收回
第七章 出口许可证
第八章 罚则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制度,建立公平竞争机制,保障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对外贸易的正常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可以实行招标。出口企业通过自主投标竞价,有偿取得和使用国家确定的出口商品配额。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统一管理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工作,负责确定并公布招标商品种类及招标商品的配额总量。
第四条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遵循“效益、公正、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球市场以各种贸易方式出口的招标商品,包括通过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易货贸易、边境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出口以及通过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带出的招标商品。但国务院另有规定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