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馆员进境自用车辆的海关监管期限届满的,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见附件8)、本人身份证件和《机动车行驶证》向主管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的申请。主管海关核准后,开具《解除监管证明书》,馆员凭此依法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七、馆员擅自转让、出售进境监管车辆,或者有其他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1.《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所携自用车辆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2.《参加车改试点的驻外使领馆名单》
3.《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
4.《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证明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
海关总署
二00五年六月二日
附件1: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
回国所携自用车辆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经国务院批准,为配合《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鼓励我驻外馆员在任期内自主购车,保障我驻外使领馆正常公务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馆员是我驻外使领馆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中“标准任期”按馆员在国外累计任职时间满四年计。
第四条 本规定中“进境车辆”是指,在使用右舵车的国家或地区工作的馆员,其任内所Aj右舵车处置后所一)?,的左舵小轿车;在使用左舵车的国家或地区工作的馆员,其任内使压一年及以上的左舵小轿车,但自本规定生效起一年内离任回国的馆员所携上述车辆,不受在任内使用年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