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关总署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的公告

  对2005年2月1日后外派任职的馆员,一律按照《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办理。
  三、馆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免征进口关税,但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海关以购车发票价格(驻在国外交人员免税价格)为基础,依据《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车辆折旧后计算出计征税款的完税价格。但对2005年1月1日前到任,2006年12月31日前离任回国的馆员运回的二手车,如馆员无法提供二手车的新车成交价格原始发票,也可以二手车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计征税款的完税价格,但不再予以折旧。
  四、馆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馆员应当自本人入境后6个月内向其国内居住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单证:
  1.护照、居民身份证;
  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样式见附件3,外交部统一印制);
  3.国内外派主管部门出具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证明书》(样式见附件4,各单位自行印制);
  4.提(运)单、购车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申请表》)。
  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
  (二)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办理验放手续,并将车辆放行结果批注于《申请表》回执联后,退主管海关备核。
  (三)馆员应当自进境地海关放行车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见附件6,以下简称《领/销牌照通知书》),依法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小型汽车号牌。
  五、馆员离任回国进境的免税自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监管期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6年。在监管期限内,馆员进境的海关监管车辆不得擅自转让、出售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馆员需转让、出售或者处置其进境的海关监管车辆,应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并持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主管海关审核并对有关车辆依法补征税款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见附件7,以下简称《解除监管证明书》),馆员凭此依法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