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3号――关于决定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第五条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3日)修改*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2《参加车改试点的驻外使领馆名单》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6号――关于公布调整后的《参加车改试点的驻外使领馆名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5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9日)废止海关总署关于我驻外使领馆
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
经国务院批准,我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制度自2005年2月1日起试行改革,新管理制度允许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时将所购自用车辆携带回国,并给予适当税收优惠。现将《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所携自用车辆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1,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予以公告,并就我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有关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暂行规定》仅适用于参加车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驻外使领馆(见附件2)中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馆员),不包括驻港澳地区内派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我常驻境外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馆员在第一至第二个任期内,且累计任职时间2年以上(含2年,以下同),可进境1辆小轿车(含越野车,下同);自第三个任期开始,每个标准任期(4年)任满离任可进境1辆小轿车。
考虑到实际情况,对2005年2月1日前外派任职的馆员,如在2006年2月1日前离任回国,并且在本任期内任职时间2年以上,准其进境1辆小轿车,同时不受车辆在外使用1年年限的限制;如在2006年2月1日后离任回国,有关进境车辆则受使用年限的限制(1年)。上述馆员如在外任职时间未满2年,离任回国时不准进境车辆,但其在外任职时间与本人下一任期(第二任期)任职时间累计计算2年以上的,准其于第二个任期期满回国时进境1辆小轿车,有关车辆受在外使用1年年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