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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71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为完善计量体系,进一步加强计量收费管理,确保计量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已同意调整计量收费项目。现将调整后的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计量认证、计量人员考核时,按附件《计量收费标准》规定向申请人收费。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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