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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属定点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服务类项目,单位在采购中心确定的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具体办法和程序可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
  (四)确定中标、成交结果。单位授权采购中心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采购中心应在集中采购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委托方,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如采购中心不承办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应在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完成后,将采购结果报委托方,由委托方自行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并发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和公告。
  (五)单位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六章 部门集中采购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将审核后的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计划(项目),转交总局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具体办理。
  第二十五条 体育器材装备中心负责采购属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货物类项目、国家队专项器材、体育装备、体育彩票公益金配建的全民健身工程所需的物资及装备、属单位自行采购的货物类项目、使用自筹资金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00元以上的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类项目。
  第二十六条 科学学会负责采购国家队的运动营养补品。
  第二十七条 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采购用于销售电脑体育彩票的终端设备。
  第二十八条 单位与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应当在采购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部门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或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执行中如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九条 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应当在接到单位委托项目后40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经财政部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的紧急采购,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条 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三十一条 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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