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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经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审核后,按有关程序报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三)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定点采购协议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采购合同的变更,涉及支付金额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经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审批后,按有关程序报财政部备案。
  (一)财政部批准的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事项。
  (二)部门集中采购招标公告、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制定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
  (三)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由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报财政部备案。
  (一)总局政府采购的实施办法。
  (二)单位预算追加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三)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总局增加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五章 政府集中采购

  第二十一条 在政府集中采购前,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应与采购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
  第二十二条 单位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一次性采购批量较大的,应当与中标供应商就价格再次谈判或询价。
  第二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单位应根据主管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报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审核后,委托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二)属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及属定点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货物类项目,经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批复后,各单位可在采购中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具体办法和程序可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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