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单位委托,承办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活动。
(三)负责制定部门集中采购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四)负责本单位采购人员业务培训。
(五)维护采购委托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六)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宜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七)接受并答复供应商的质疑。
(八)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财政和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每季度末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报送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
第十三条 单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
(二)指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归口部门和人员负责与体育经济司、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联系。
(三)每年11月份负责将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经费预算分别报送体育经济司和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
(四)每年11月20日前将下年第一季度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及有关资料报送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每年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前分别向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报送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及有关资料。
(五)负责本单位自行采购工作。
(六)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七)每年6月份、12月份向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报送政府采购信息。
(八)接受财政和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四条 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上报体育经济司。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接到体育经济司批复的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实施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并将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抄送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的,经批准后,应当及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或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第四章 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管理,是指各单位依照财政部和总局的有关规定,以文件形式将本单位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报送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审批或备案的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