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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体经济字[2005]98号)


各厅、司、局,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十日

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完善总局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政府采购是指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单位使用自筹资金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00元以上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类项目,及总局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第四条 总局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政府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及采购限额标准内的各项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制定;采购活动的实施;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确定;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约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与结算;采购文件的保存以及采购统计的编报等。
  第五条 总局政府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总局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
  (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总局将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实施的采购活动。
  (三)单位自行采购,也称为分散采购,是指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无法实施的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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