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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六十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六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签订合同书后,该中标人即为本工程的总体承担单位。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测)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测)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七个工作日内,逐一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六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七)中标结果;
  (八)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九)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七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根据第六十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第七十一条 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七十条情形之一的,可根据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权限,报经有关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直接发包。
  第七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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