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自2005年12月1日起,凡发现10类食品生产者仍无证生产销售的,坚决依法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挨户上门宣传。要在最后期限内,对专项调查档案中未申请领证的企业,逐个进厂入户进行宣传动员,确保不漏一户。
(二)争取广泛支持。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申请领证情况,积极协调卫生、工商等部门对销售无证食品进行联合检查,并主动上门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三)依法查处,严格监管。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以企业专项调查结果和总局公布的获证企业名单为基础,结合落实辖区打假责任制和本地实际,研究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
对已提出申请或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但尚未接受现场审查和发证检验的企业,要尽快组织实施现场审查和发证检验。已通过现场审查和发证检验的企业,省级局要按规定时限尽快报批。
对既无卫生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生产无证产品的,要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对未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生产许可受理通知书和经审查检验不合格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将此类生产企业名单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凡发现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按
产品质量法第
50条、第
60条规定从重处罚;对已获证企业应当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已申请但暂未获证企业一律不予核发生产许可证,并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证照,予以取缔。
对冒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或伪造、冒用生产许可证编号的企业,按《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57条规定处罚。
对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及要求办理。
对小作坊生产加工具有地方传统特色肉制品的,有关地方局要加强调查研究,提出监管意见报告总局。
(四)坚持公布制假“黑名单”制度。经确认无证照生产或有证照故意造假的生产企业,一律纳入“黑名单”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