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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2.进行资产处置的意思表示;
  3.提请对资产处置项目征询或异议的意思表示;
  4.对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的要求;
  5.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方式;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属于公告范围内的资产,在未形成资产处置方案前,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据第四条第一款的要求将资产基本状况逐项置于资产公司对外网站,以便社会查阅。
  第六条 对已形成资产处置方案的项目,在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前,除在资产公司对外网站进行公告外,资产处置标的(即资产整体账面价值)超过1000万元的资产处置项目还应当在相应级别的报纸上公告,其中:
  1.资产处置标的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资产处置项目,应当在资产涉及的地市级(含)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纸进行公告;
  2.资产处置标的超过5000万元的资产处置项目,应当在资产涉及的省级(含)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纸进行公告。
  第七条 在报纸上刊登资产处置公告的时间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1.资产处置标的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资产处置项目,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至少10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
  2.资产处置标的超过5000万元的资产处置项目,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至少15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
  3.采取打包转让的资产处置项目,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至少22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
  第八条 对打包处置的资产项目,应当在公告中作总体介绍,披露资产包的户数、金额、资产形态、债务分布地区,投资者向债权人了解债权具体情况的途径和方法,同时将资产包的逐户逐笔信息刊登在资产公司对外网站上,或以适当方式向投资者提供详细的资产包书面介绍资料。
  第九条 以拍卖、招投标等方式处置资产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可比照上述第四条的规定。
  第十条 在诉讼过程中,债务人自觉履行法院判决或通过强制执行方式结案的项目;依法破产终结的项目;以及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形不需或不宜公告的项目,可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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