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 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种类如下:
  (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七)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二)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三)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四)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五)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第四十一条 因合并、分立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第四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住所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书号等。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