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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地理标志管理职能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关于地理标志管理职能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4年11月1日 质检办科[2004]37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关于明确国家质检总局国际合作司和科技司职责的通知》(国质检人[2004]383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管理工作,现就地理标志管理职能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原来由法规司承担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职能和由通关司承担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职能,调整到科技司,由科技司“承担地理标志(包括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和原产地标记)管理工作”的职责,科技司下设地理标志管理处。
  二、自2004年11月1日起,由科技司全面负责我局的地理标志管理工作。具体业务工作,请与设在科技司的地理标志管理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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