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停止执行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30日)废止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4年第66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
┌───────┬───────┬───────┬───────┐
│序号 │商品编码 │废物名称 │备注 │
├───────┼───────┼───────┼───────┤
│1 │8101.9700 │钨废碎料 │ │
├───────┼───────┼───────┼───────┤
│2 │8104.2000 │镁废碎料 │ │
├───────┼───────┼───────┼───────┤
│3 │8108.3000 │钛废碎料 │ │
├───────┼───────┼───────┼───────┤
│4 │6310.1000.10 │新的或未使用过│ │
│ │ │的纺织材料制经│ │
│ │ │分拣的碎 │ │
│ │ │织物等(包括废│ │
│ │ │线、绳、索、缆│ │
│ │ │及其制品) │ │
├───────┼───────┼───────┼───────┤
│5 │6310.9000.10 │新的或未使用过│ │
│ │ │的纺织材料制其│ │
│ │ │他碎织物 │ │
│ │ │(包括废线、绳│ │
│ │ │、索、缆及其制│ │
│ │ │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