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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84号——嵩县柴胡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18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嵩县柴胡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嵩县柴胡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嵩县柴胡原产地域范围以河南省嵩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定嵩县柴胡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的函》(嵩政文[2003]96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河南省嵩县闫庄乡、大坪乡、饭坡乡、德亭乡、白河乡、纸房乡、何村乡、九店乡、木植街乡、黄庄乡、库区乡、大章乡、车村镇、田湖镇、旧县镇、城关镇等16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土壤条件。
  土壤为黄棕壤土或棕壤土,pH值6.2至7.0,有机质≥1.2%,海拔260米至1500米。
  (二)栽培管理。
  1.选种:选用上年成熟种子,亩播种量在2.5公斤至3.0公斤。
  2.采收与加工:第二年9月至10月份采收,剪去须根,分等包装。
  (三)品质特征。
  1.性状特征
  主根粗壮,侧根少,色黄棕,气香味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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