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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82号——雨花茶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18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雨花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雨花茶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雨花茶原产地域范围以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雨花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的函》(宁政发[2004]236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江苏省南京市城区的中山陵园、雨花台烈士陵园,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浦口区、六合区、雨花台区等7个区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茶树品种。
  叶形为长椭圆形、柔软度好的茶树良种,如黄山小叶、祁门楮叶、龙井长叶、锡茶5号、鸠坑及新选育的适制雨花茶的品种。
  (二)栽培管理。
  1.栽培方式:双行密植条栽。
  2.栽培环境:丘陵黄壤岗坡地(种植地坡度不大于150)。土壤有机质含量1.5%至2.0%。
  (三)加工流程。
  鲜叶采摘、摊放、杀青、揉捻、毛火、整形(搓条)、足火、精制、包装。
  (四)质量特色。
  1.感官:外形圆、紧、细、直,形似松针、白毫隐露;色泽绿润;香气清香高雅;汤色绿而清澈;滋味鲜爽;叶底嫩绿明亮。
  2.理化指标:总灰分≤6.5%,水浸出物≥35.0%,粗纤维≤15.0%。
  3.产品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其中特级茶的原料一芽一叶的比例应在85%以上,长度不超过3cm。
  三、专用标志使用
  在雨花茶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如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须向设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雨花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后,方可使用雨花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雨花茶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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