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鉴定评审机构对制造单位的条件和质保体系应当严格审查,对主要受力部件的分承包单位,应进行抽查,确保外协件的质量。
四、安装单位要加强对设备安全质量状况的复核
安装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在建客运索道设备安全质量状况的检查,重点检查主要受力部件,对没有材质证明、热处理报告、探伤报告等技术资料或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安装,交由制造单位进行复查。
五、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严格技术把关。
(一)对新建客运索道检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查验主要受力部件的材质证明、热处理报告、探伤报告等技术资料,必要时进行复验;对已完成检验但尚未投入使用的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其主要受力部件的安全质量状况进行复查。
(二)对在用客运索道进行定期检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首先查验主轴、抱索器、钢丝绳等主要受力部件的探伤报告,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中止检验并立即报告当地质监部门。同时应查验质监部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记录,对安全管理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出具《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六、各地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察,纠正查处违法行为
(一)对使用单位、生产单位的自查工作,各地质监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自查的,应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二)对新建或改建的客运索道,应加强安全监察,对不符合安装告知要求的,应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制造、安装许可要求的,应严肃查处。在新建或改建客运索道注册登记时,省级质监部门应按附件要求对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原安全管理审查不再重复进行),合格的方可注册登记。对在用客运索道,省级质监部门或委托当地质监部门每年至少实施一次现场安全监察,对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检查情况应按附件要求进行记录,发现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安全监察指令。
(三)各地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客运索道鉴定评审、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应当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
自查和检查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省级质监部门汇总后,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附件:客运索道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