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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大通关”建设,加强与海关协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
“大通关”建设,加强与海关协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1月5日 国质检通[2004]48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针对当前外贸发展的新形势,口岸把关的新特点,服务外贸的新要求,在各地检验检疫局与海关多年来配合协作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推进“大通关”建设、加强与海关协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质检总局与海关总署联合发文的要求,在口岸执法把关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现行口岸通关作业模式,做好各项检验检疫工作。
  二、海关总署是“国家口岸联络协调机制”和“大通关”的牵头单位,在“大通关”和口岸协调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局要以“全国口岸一盘棋”和“大通关”建设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与海关的协作与配合,共同严把国门。
  三、针对当前口岸执法把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各局要主动加强与海关的沟通与衔接,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必须及时上报总局,严禁擅自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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