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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3.了解环境卫生、容器用具和餐具卫生情况。注意加工过程中是否存在交叉污染,通过卫生学调查找出中毒发生的原因。
  (二)调查询问应有被询问人签字认可的询问笔录。对调查现场可拍照、摄像,留下视听证据。采样应签封并开具《抽/采样凭证》。
  (三)现场样品采集。
  1.采集病人的呕吐物、粪便(包括肛拭)、洗胃液、尿液、血液等作为检验样品。当采集不到排泄物时,对感染型中毒病人,可采集中毒病人早期和恢复期血液,做血清凝集试验,根据抗体效价的升高,证实某种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
  2.采集中毒病人吃过的尚存的72小时内剩余食物。可疑中毒食物是定型包装食品并已无剩余时,可采集同批号食品作为检样,必要时可对原食品的包装材料进行检验。
  3.采集与中毒有关的其他物品,怀疑与中毒有关的物品,如食品原料、食品加工过程加入的添加剂,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
  4.采集加工环节的样品,如接触食品的刀、砧、抹布、操作台面、餐具、盛放食品的容器以及操作人员的手,必要时对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做带菌检查。
  第十三条 实验室检验。
  (一)检验样品应在适宜的保存温度和条件下以最短的时间送往实验室检验。
  (二)根据中毒病人临床和流行病学资料分析,尽快推断致病因素的性质和中毒原因,确定检验项目。实验室在收到送检样品后立即开始检验,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特殊情况需延长出具检验报告时限的,应报上级检验检疫机构决定。检验方法按照《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微生物学部分)》(GB4789)、《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GB5009)执行。

第五章 食物中毒事故的判定和原因分析

  第十四条 食物中毒事故的判定。
  (一)根据病人的潜伏期和临床症状、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实验室检验结果,按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进行判定。
  (二)由进行调查处理的负责人提出是否为食物中毒事故的初步判定意见,报管辖地检验检疫机构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确认。
  第十五条 食物中毒的原因分析。
  (一)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资料、病人的潜伏期和中毒的特有表现及实验室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分析食物中毒的病因。
  (二)根据卫生学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引起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中毒食品及其来源、产生中毒食物的原因及其环节、食用中毒食品的时间及地点等。

第六章 食物中毒的事后处理

  第十六条 对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停止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警告、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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