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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三)取证工具: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等。
  (四)根据口岸食物中毒特点有针对性地计划与储备有关消毒药品、试剂、器材。
  第九条 应急处理程序。
  (一)及时报告。
  (二)紧急救治病人。
  根据具体情况,对病人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
  2.根据情况采集病人吐泻物、血液、尿液样品,以备送检;
  3.立即将病人转送医疗机构,并做好病人的交接和追踪。
  (三)控制可疑中毒食品:
  1.保护现场,封存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
  2.采集剩余的可疑中毒食品,以备送检;
  3.追回已售出的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
  4.一旦查明原因,对中毒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根据不同的中毒食品,对中毒场所采取相应的消毒处理。
  (五)尽快查明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经过及造成食物中毒的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食物中毒的措施。
  (六)收集违法者的违法证据,实施行政处罚。
  (七)对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口岸预警应急措施和建议,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八)积累食物中毒资料,为改善口岸食品卫生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 应急响应。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后,对食物中毒的发病情况的报告应进行详细登记,及时填写《口岸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通知报告人保护现场、留存病人粪便和呕吐物及可疑中毒食物。立即启动本预案。
  第十一条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一)确定询问对象,询问中毒患者、同餐者或其他知情人。询问调查对象最近3天的食谱,每人进餐主食副食名称、数量,中毒患者发病时间、首发症状与主要症状,并填写《口岸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
  (二)确定发病餐次与食物。对是否进食某餐或某种食物、发病与未发病进行多层分组汇总,计算发病百分比例。比较发病比例的差异,确定引起发病的餐次及引起发病的食物。
  (三)对患者症状、体征、潜伏期、发病食物等综合分析,进行食物中毒的流行病学诊断,提供抢救治疗方案和样品检验方向的建议。
  第十二条 卫生学调查。
  (一)按食品加工与来源的途径上溯,逐步调查。
  1.了解原料来源、卫生状况、存放容器、烹调方法、加热时间与温度,食物制好后有无污染,储存温度、时间和条件。注意中毒发生前的近期内,厨房车间的各种设备、制度、人员分工有否变更,主要原料、辅材是经常用的还是新购进的。
  2.了解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情况,是否持有效健康证,有无腹泻、上呼吸道感染症状和皮肤病。必要时进行现场体检、采便或咽部涂抹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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