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2004年11月4日 国质检卫[2004]47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理口岸食物中毒的发生,指导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保证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现将《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卫生检疫监管司。
附件:
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理口岸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指导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出入境口岸或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以下简称口岸食物中毒)时的应急处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其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组成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系统。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的管理和协调;组织调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收集、整理、发布口岸食物中毒预警信息。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成立口岸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实施管理工作,落实食物中毒预案;组织本辖区技术力量,开展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协调口岸相关部门协助开展应急处理。
(三)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建口岸食物中毒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组织现场处置工作,并随时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急处理工作情况;组织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演练,提高应对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能力;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第三章 口岸食物中毒事故的分级和报告
第四条 事故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