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依法加强保健中心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4]464号 2004年10月28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认真执行
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随意设置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以下简称保健中心)机构、无照经营、无证上岗以及药品、仪器、试剂进货渠道不规范等问题,为提高保健中心工作质量,现就加强保健中心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加强保健中心机构管理
各检验检疫局要认真学习遵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提高依法办保健中心、管保健中心的意识,并加强监督管理。
(一)按照《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设置最低基本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基本要求》),保健中心实行资质准入制度。
(二)对经中央编办批准的33个直属局管理的保健中心,由直属局按照《基本要求》进行考核验收报总局审核。未达到要求的,限今年底前进行整改完(其中涉及基本建设的项目,按总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另行审批),达标后报总局审核。
对经中央编办批准的44个分支局管理的保健中心,由直属局按照《基本要求》进行考核验收,未达到要求的,限年底前整改完,达标后由直属局审核并报总局备案,整改未达标的,暂停工作。
届时,总局将组织联合考核验收小组,对各单位保健中心清理整顿考核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三)经总局批准承担保健中心职能的事业单位及未经中编办批准的其他从事保健中心有关工作的机构,由直属局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基本要求》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确定为直属局保健中心的分中心(非独立法人机构),报总局备案后开展工作。直属局保健中心作为法人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分中心实行业务领导。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不得再开展卫生保健工作,其业务由直属局指定辖区内经考核验收合格的保健中心或分中心承担,也可由直属局提出意见报总局审批后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承担。
(四)对考核、验收合格的保健中心,由总局公布合格保健中心名单。总局重新颁发统一专用体检和预防接种签证专用章,未经验收合格的收回原有印章。
(五)直属局要加强对保健中心的领导和管理,并督促有关分支机构加强对分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直属局保健中心要加强对分支局保健中心的业务领导,确保保健中心工作规范、科学、安全、有效。
二、依法加强保健中心专业人员管理
为保障各检验检疫局保健中心有效履行职责,各保健中心要本着因事设岗、按岗聘人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政事分开,不得混岗,要切实抓紧做好有关人员的清理整顿工作。
(一)各级检验检疫部门应本着因事设岗的原则,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合理设置保健中心的专业技术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岗位条件。
(二)保健中心应根据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相应的岗位条件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有效的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其中,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执业药剂师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取得相应资格并经过注册后方能上岗执业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一律持相应的《执业证书》上岗,并不得从事执业注册以外的专业岗位工作。原国家局颁发的保健中心业务人员培训证书不能作为资格证书。无相应资格证书的在编人员,必须立即调整岗位,外聘人员一律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