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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境大米检验检疫事宜的通知

  第三条 MARD需在水稻生长期和贮藏期进行有害生物的调查和防治,重点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植物保护局(简称PPD)有义务将有害生物的调查方法和调查结果定期通报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对于新发生的有害生物,PPD应及时向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通报。中方关注越南可能发生的新Red Stripe,PPD应及时向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通报该有害生物在越南的研究进展。
  第四条 输华大米不得带有土壤及检疫性杂草的种子。
  第五条 输华的大米应进行熏蒸处理,以保证大米中不带有活的昆虫,特别是仓储性害虫,同时由PPD下属的熏蒸公司出具官方的熏蒸处理证书。大米装运前,运输工具要进行彻底的检查和消毒、杀虫处理,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混入大米中。
  第六条 AQSIQ所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称CIQ)在进境口岸对输华大米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 根据PPD提供的信息及CIQ的疫情截获情况,在必要时AQSIQ将重新进行风险分析。
  第八条 根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标准的原则,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应向PPD通报输华大米在中国发现的检疫问题及所采取的植物检疫措施。
  第九条 双方将促进和加强植物检疫专家的合作,交换大米检疫领域的技术信息。
  第十条 贸易的第一年为试进口,AQSIQ将派2~3名检疫官员赴越南进行为期15天的产地疫情调查和预检,一旦截获检疫性有害生物,可再进行这种考察。越方大米出口商将按越南财政部所规定的标准承担中方检疫官员在越南考察期间所需的费用(在越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和公杂费),PPD将负责发出邀请并协助安排行程。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本议定书并不妨碍或影响双方执行各自的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如在有效期期满前2个月,双方均未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本协议将自动顺延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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