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境大米检验检疫事宜的通知
(2004年10月21日 国质检食函[2004]85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4年10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向中国出口大米的植物检疫议定书》(见附件,以下简称
《议定书》)已正式签署并于当日开始生效,越南大米已可以进入中国市场。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
《议定书》的要求做好越南输华大米的检验检疫工作,确保越南输华大米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按照总局2004年第111号公告,自2004年9月1日起取消大米的进境检疫审批规定,但目前只有泰国、乌拉圭和越南的大米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资格,各局暂仅受理来自上述三国的进口大米的报检,并做好相关检验检疫工作。
如在进口大米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越南
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向
中国出口大米的植物检疫议定书
为确保越南大米安全输华,防止有害生物传入,保护动植物健康,根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和SPS协定有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以下简称MARD),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越方须严格按照此议定书的要求对输华大米进行检疫,保证输华大米不带有中方关注的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米蛾(Corcyra cephalonica)(活虫)、水稻茎线虫 (Ditylenchus angustus)、独脚金(Striga asiatica)和Aphelenchoides nechaleos。对经检疫合格的每批大米要出具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明其符合中方的植物检疫要求,并注明具体产地。
第二条 输华大米须来自水稻茎线虫(Ditylenchus angustus)和 Aphelenchoides nechaleos的非发生地或非发生地点。MARD应根据ISPM之第10号标准的要求在3年内建立上述2种有害生物的非发生地或非发生地点,并由AQSIQ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