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口大豆油检验监督事宜的通知
(2004年9月29日 国质检食函[2004]80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大豆油》(GB1535—2003)国家标准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依据《大豆油》(GB1535—2003)国家标准和其他有关标准及检验检疫规定,对大豆油实施检验。
二、对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大豆油,出具证书后放行。对进口大豆原油,要在证书中注明“不能直接供人类食用”。
三、对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大豆原油,各局要及时将检验不合格情况上报总局,由总局向出口国发布不合格情况通报。同时允许其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下,在具备加工处理条件的加工厂进行技术加工处理,经技术加工处理重新检验合格后,可销售或者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加工处理或者经技术加工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报告总局后将依法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