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条 需要保密的专业气象资料,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用航空气象用户应当在与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商定的范围内使用气象资料,不得转让和分发。
第三节 航空气候资料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根据协议,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适时的航空气候资料。
第一百三十三条 供飞行航务计划所需的航空气候资料应当以机场气候表和机场气候概要的形式编制。
第十四章 技术研究与开发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航总局根据民航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气象科技发展规划,制定航空气象技术研究与开发规划;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气象技术研究与开发规划,制定本地区气象技术研究与开发规划。
第一百三十五条 航空气象技术研究与开发工作,应当遵循与航空气象服务实际需要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航空气象技术研究与开发工作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发航空气象新技术;
(二)改进航空气象服务技术与方法;
(三)引进、推广国内外航空气象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
(四)收集、编译国内外气象科技文献;
(五)收集、出版民用航空气象技术论文。
第一百三十七条 对在航空气象技术研究与开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指定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空管局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指定的服务权限。
被指定气象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机构给于行政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未被指定提供飞行气象情报或者所从事的服务与指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不符的,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空管局责令其改正,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指定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指定的服务权限。
第一百四十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安排未取得相应民用航空气象技术人员执照的人员上岗的;违反本规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使用未经指定机构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出检定期限的仪器仪表、计量器具的,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空管局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标准等压面 世界范围内使用的用以表示和分析大气状况的等压面。
低空风切变 通常指高度500米以下,风向风速在空间一定距离上的变化。
低空气象情报 气象监视台发布的可能影响航空器低空飞行安全的特定航路天气现象的出现或预期出现的情报,该情报中的天气现象未包含在为有关的飞行情报区(或其分区)的低空飞行发布的情报中。
地区航行协议 通常根据地区航行会议的意见,经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批准的协议。
对空气象广播 为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的例行广播,视情况,包括现在机场天气报告、机场预报和重要气象情报。
飞行气象情报 是指与飞行有关的现在的或预期的气象情况的报告、分析、预报和任何其他说明。
气象情报 有关现在的或预期的气象情况的气象报告、分析、预报和任何其他说明。
飞行情报区 为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而划定的空域。
航空器观测 飞行中的航空器对一个或几个气象要素的测定。
民用航空气象用户 指航空营运人、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搜寻与援救服务部门、航空情报服务部门、机场运行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机场气候表 某一机场上观测的一个或几个气象要素的统计资料表。
机场气候概要 根据统计资料,对某一机场规定的气象要素的简明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