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实施本协定所涉及的费用,由缔约双方各自解决。
第九条 缔约双方在解释和实施本协定时出现的争议将由缔约双方负责本协定的执行机关直接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双方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领域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至少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将于一方收到另一方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本协定将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相互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2004年5月17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哈萨克文、俄文和英文写成,四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代表
杜青林 叶西莫夫
农业部部长 副总理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政府关于植物保护和检疫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确保防止有害生物进入两国的领土和在两国传播,有效控制限定物材料的交换和销售,加强植物保护和检疫领域的双边合作,达成如下协定:
第一条 本协定使用的主要术语如下:
(一)“植物”指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
(二)“植物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植物性材料(包括谷物)和那些虽经加工,但由于其性质或加工的性质而仍有可能造成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危险的加工品。
(三)“植物检疫措施”指为了检查植物、植物产品和运输运载工具是否存在检疫性有害生物所采取的措施。
(四)“有害生物”是指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
(五)“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