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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集中采集烟标烟价的通知

  参会人员费用按出差办理。请与会代表提前将姓名、性别、民族,分别通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以便安排食宿。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刘尊涛,电话010-63417758;
  国家烟草专卖局:刘艾生,电话010-63605270。

  附件:

卷烟烟标、烟价信息调查表


企业名称: 所属期限: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 计量单位:元/条(20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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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产品标│卷烟│烟支包│调拨│消费税计│核定计税价格│零售价格│备注│
│  │识码 │牌号│装规格│价格│税价格 │ 发文文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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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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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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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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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各工业公司或卷烟生产企业填写。
  2.本表所属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
  3.本表第1栏“序号”为采集的烟标实物编号,暂不填写。
  4.本表第2栏“产品标识码”与工业量本刊报表上的相同。
  5.本表第3栏“卷烟牌号”为卷烟生产企业在所属期限内生产的所有卷烟牌号。
  6.本表第4栏“烟支包装规格”为卷烟生产企业在所属期限内生产的所有卷烟的烟支包装规格。
  7.本表第5栏“调拨价格”为卷烟生产企业自定的出厂价格。在所属期限内,如果该牌号、规格卷烟有多个调拨价格,填写最后调整的调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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