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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航总局
关于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1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今年来,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大幅上涨,拉动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造成航空公司运输成本明显增加。为适当缓解航空公司成本增支压力、促进航空运输业健康发展,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决定在航空公司加强经营管理、有关部门出台扶持措施消化部分成本增支因素的基础上,自8月1日起恢复对国内航线旅客运输收取燃油附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国内航空公司在国内航线(不含内地与香港、澳门航线)收取燃油附加,以航段为单位定额计收。
  二、根据近期航空煤油出厂价变动情况,燃油附加收取标准核定为: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
  三、燃油附加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项目代号“YQ”及标准在客票上单独标示。
  四、燃油附加执行期限暂定为2005年8月1日至12月31日,以航班时刻为准。已提前购票的旅客不再补收。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民航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和市场的监管,依法及时查处航空公司违反现行票价政策、擅自提高燃油附加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
  以上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航总局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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