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
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5]1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民政局:
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我们制订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
民政部
二00五年七月七日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