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按照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组织统一采购杀鼠剂,按照各统一灭鼠示范区灭鼠农田面积和农舍数量进行分配。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七条 根据当地农区鼠情监测信息,鼠密度(捕获率)达到5%,或鼠传疾病流行区鼠密度达到3%的县,应建立农村(区)统一灭鼠示范区。
第八条 农村(区)统一灭鼠示范区要集中连片,覆盖一个或数个乡镇。其中:
(一)以化学防治为主的统一灭鼠示范区覆盖农田20万亩、农舍2万农户。
(二)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试验示范区覆盖农田10万亩、农舍1万户农户。
(三)“毒饵站”灭鼠技术示范区覆盖农田10万亩、农舍1万户农户。
第九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开展全国性农村(区)鼠情监测。用于农村(区)鼠情监测网点采购鼠害调查器械和消毒用品,收集发布鼠情信息等。
(二)建设农村(区)统一灭鼠示范区。用于农村(区)统一灭鼠示范区采购杀鼠剂、灭鼠器械、灭鼠天敌等,对有关试验、培训、宣传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申报与实施
第十条 农业部根据农村(区)鼠害发生趋势和预算规模,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内容包括年度目标、鼠情监测要求、统一灭鼠示范区建设类型和数量、有关指导意见等。农业部确定项目单位,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目标、示范区选择、人员安排、实施步骤、资金测算等,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
第十二条 农业部审核评定项目单位的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农业部下达项目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省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省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项目资金分别转拨给各鼠情监测网点、统一灭鼠示范区,或直接拨付给杀鼠剂和杀鼠器械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定的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