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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三)监督检查社会公益研究专项的实施,组织(或委托部门)项目年度检查和中期评估,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或委托部门)项目验收,汇总登记项目成果,重要成果的发布、宣传,并跟踪检查监督项目成果的应用和实现社会共享。
  第七条 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并提出相关领域社会公益研究的重点问题;
  (二)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申请项目的初步筛选和推荐;
  (三)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承担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进行统计汇总工作;
  (四)落实本部门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配套条件;
  (五)受科技部委托,组织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承担的或牵头承担项目的验收;
  (六)汇总报告本部门年度专项工作情况。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项目顺利执行落实必要的专项研究工作条件,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项目预定的内容和目标;
  (二)按要求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并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提交项目验收的文件资料,并对其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在此基础上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促进专项科技成果的应用和社会共享,并按照科技部要求汇交有关成果、数据;
  (五)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九条 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实行信用备案制。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十条 根据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发展纲要,科技部编制并发布《国家社会公益研究专项支持重点》(以下简称《支持重点》),明确资助方向和范围。
  第十一条 社会公益研究专项项目遴选原则:
  1.符合国家目标,围绕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科技问题,支持部门和行业开展解决社会需求迫切的重要社会公益问题的研究;
  2.优先支持按非营利运行和管理的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
  3.属于行业共性的技术工作,需要跨部门(行业)、跨学科的联合协作、共同开展的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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