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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七)定期研究分析本系统教育信访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等情况。
  第二十条 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信访工作职责执行。

第五章 教育信访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部门应选派政治坚定、作风正派、有一定组织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政策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身体健康的干部从事信访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做好文明接待,做到接待热心,听取陈述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认真。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的领导应积极为信访工作人员提供各种学习、培训机会和条件,安排他们参加必要的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及时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教育信访工作人员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信访工作人员同等数额的岗位健康津贴。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部门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人材料的;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机密,将控告、检举材料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控告人、被检举人的;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及其它违法乱纪的,视情节轻重,由其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处理信访问题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信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逐级上访分级受理”的原则办理信访事项;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直接受理;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向有关部门转办或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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