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关于组织申报新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国科基函[2005]1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有计划、有重点地装备、新建和调整国家重点实验室。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十五”发展计划和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近期在人口健康、农业、能源、生态环境、先进制造、工程与材料等国家重大需求领域,若干重要新兴交叉学科领域开展新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向
申报实验室必须符合以下方向,具体实验室名称和主要研究方向一般应比指南方向更集中。
1.免疫学
2.眼科学
3.家畜疫病生物学
4.能源资源与勘察
5.生态学
6.地球动力学与矿产资源
7.海洋环境
8.水资源、水利水电工程
9.先进制造
10.电子材料与器件
11.汽车结构
12.轨道交通
13.空间天气
14.多相复杂过程
15.化工资源有效利用
16.材料制备、服役
二、基本条件
申报实验室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已运行、并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部门重点实验室,从事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特色,在国内本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能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有比较充足的国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2.具备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能够满足参与国际竞争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需要。
3.实验室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用房集中,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原值)1500万元以上。
4.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成后的运行经费,承诺建设期间匹配投入仪器设备购置经费1000万元以上。
三、申报方式
申报新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统一由实验室主管部门向科技部申报。本通知下发后,各主管部门即可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总体要求(附件1),择优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2),审核后报我司。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向我司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