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规则

  (四)如因收款方的失误而导致保证金未按约定返还至约定资金账户或未将保证券予以解押,收款方应根据《主协议》七条第六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交易结算双方达成远期交易后,因故不能通过簿记系统客户端发送或确认结算指令的一方或双方,应选择应急结算方式,并填制相应的《债券远期交易结算应急指令书》(见附件3)、《收、付款确认应急指令书》(见附件4)或《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券)追加应急指令书》(见附件5)传真并快递至中央结算公司。具体操作流程见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交易结算应急业务处理实施细则》及《应急业务密押使用规程》。
  第二十二条 中央结算公司在发现远期交易结算出现异常情况时,将及时进行妥善处理和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结算双方中任意一方出现《主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结算双方按照《主协议》自行协商达成处理协议的,双方应填制相应的《违约处理意见书》(附件6)传真并快递至中央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按处理意见办理;
  (二)结算双方对违约事实和/或违约责任认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或结算双方对违约事实和责任认定达成协议,但未就违约处理达成一致,而又未按《主协议》违约处理条款执行的,中央结算公司将依据结算双方任何一方送达的仲裁或诉讼最终结果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结算双方按照《主协议》进行违约处理时,需委托中央结算公司通过招标重新达成远期交易价格、确定标的债券的市场价格或出售保证券的,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违约事实和责任确认书》(原件)、《债券交易违约处理招标申请书》(见附件7)和招标公告,中央结算公司将根据双方的要求,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