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保证券提交方在单笔结算指令中填入的保证券应为单券种,在所对应的远期交易结算未到期完成前,结算双方可约定追加保证券,追加的保证券种应与原保证券种相同。
第十八条 中央结算公司按照结算双方的约定对保证金或保证券进行检查,提交日或追加日日终前,如保证金或保证券仍不足额,则该笔结算合同或追加保证金(券)所对应的原结算合同失败。
第十九条 在所对应的远期交易结算未到期完成前,保证券或集中保管的保证金,在提交方债券账户或专户中处于质押或保证状态;在相关交易结算到期完成后,对保证券和集中保管的保证金分不同结算方式做如下处理:
(一)结算双方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的,中央结算公司对结算日16:00之前成功履行的远期交易结算合同所对应的保证金立即返还、保证券立即解押;对结算日16:00之后至日终成功履行的,保证券立即解押,保证金于次一工作日日初返还。
(二)结算双方使用见券付款或见款付券结算方式的,中央结算公司在相关交易结算到期完成后,于次一工作日日初返还保证金或解押保证券。
第二十条 结算双方选择见券付款或见款付券结算方式,在结算日,一方发送了相关辅助结算指令致使结算合同已执行,但收款方未收到相应结算资金的,可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收款方在结算日17:00-18:00之间,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暂不解冻(押)保证金(券)通知》(见附件1),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将在次一工作日日初暂不对相应保证金或保证券进行返还或解押,留待处理。
(二)如问题已解决,收款方应于结算日次一工作日14:00之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解冻(押)保证金(券)通知》(见附件2),中央结算公司将于当日日终前返还保证金或解押保证券;如过时提交,中央结算公司尽可能但不保证当日完成相应保证金的返还或保证券的解押。
(三)如果收款方确认对方付款违约而未在结算日次一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解冻(押)保证金(券)通知》,中央结算公司将暂不对相应保证金或保证券进行返还或解押,留待按照
《主协议》约定的条款进行违约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