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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
  出票日期_________支票金额_____________
  支票号码_________付款人名称___________
  出票人账号_________收款人名称_________
  处罚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你)处以_________元罚款。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_________(罚款代收机构名称、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附式5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支行)

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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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单位 │                            │
│或受送达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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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                            │
├──────┼────────────────────────────┤
│送达文书  │                            │
│名称及编号 │                            │
├──────┼────────────────────────────┤
│受送达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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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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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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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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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送达原因│                            │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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