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立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的,减5分。
4.建立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市场机制情况
基础分:5分
记分:建立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市场机制并发挥作用的,不减分(以正式公布的文件及具体实施措施为计分标准);
未建立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市场机制的,减5分。
5.广告审查员管理及广告法律培训情况
基础分:5分
记分:未按照《关于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开展相关工作的,视情况减分。
(二)各季度整治工作进展情况(170)
1.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开展情况
基础分:10分
计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并在专项整治中发挥联系会议作用的,不减分(以会议纪要的内容为计分标准);
每季度未召开一次会议的,每季度减2.5分;
2.发布广告监管公告的情况
基础分:10分
记分:每季度及时向社会发布监管公告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公告的,不减分(以公告样件为计分标准);
每季度未向社会发布监管公告的,每季度减5分;
3.上报工作统计表情况
基础分:40分
计分:及时上报,有数据、有案例,全面反映工作进展情况,不减分;
上报不及时,或者未按照要求内容上报的,当季度减5分。
不上报的,当季度减10分;
及时上报已查处的重大虚假违法案例的,每件加2分。
4.总局交办案件查处情况
基础分:15分
记分:按照要求的时限和内容及时办理的,不减分;
未按照要求的时限办理的,减10分;
未办理或者没有反馈结果的,减15分。
5.总局监测通报、公告中涉嫌违法广告查处情况
基础分:20分
计分:及时调查处理的,不减分;
未按照要求查处的,每件减0.5分。
6.投诉举报违法广告查处情况
基础分:10分
计分:按照投诉举报处理有关规定,投诉举报违法广告件件有结果的,不减分;
按照有关规定,未对投诉举报违法广告处理的,每件减0.5分。
7.转办、协办案件处理情况
基础分:10分
记分:对于依法转办来的违法广告以及其他省市转来的协查函,及时处理的,不减分;
对于按照规定转办来的违法广告,未依法处理的,每件减0.5分;
未按照《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时协办案件的,每件减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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