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使用新版中介
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书、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5年4月6日 保监厅发[2005]46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
根据新颁布的《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及《
关于发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4]143号),我会对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及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书和执业证书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现将证书发放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订购和发放工作由各保监局负责,各保监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证书发放的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当月向所在省保监局申请换发。考虑目前的实际情况,2005年5月1日前取得资格证书且届满3年的,如符合资格证书换发的条件,原则上予以换发,具体实施办法由各保监局制定。
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监制,各保险公司到证书印刷厂订购。展业证书由保险公司负责核发,保险公司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员工核发展业证书。
自2005年5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对新招录的营销人员统一发放新版展业证书。同时,考虑到保险公司营销员将实行挂牌展业等因素,保险公司旧版展业证书暂不要求进行统一换发,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监制,各保险中介机构向证书印刷厂订购,执业证书由保险中介机构负责核发,各保险中介机构对本单位核发的执业证书应进行统一编号管理,并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核发执业证书。
自2005年5月1日起,各保险中介机构对招录公司的业务人员统一发放新版执业证书,旧版执业证书于2005年6月30日前换发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