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检验检疫
工作、配合规范中俄贸易秩序的通知
(2005年4月8日 国质检通[2005]10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年来,我对俄贸易发展迅速,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管理不规范,贸易摩擦时有发生,特别是中俄民间贸易(“包机”、“包车”、“包船”、“旅购”贸易等,简称“民贸”)通过“灰色清关”等进入俄市场,已引起两国政府的关注。中俄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关于规范双边贸易秩序的谅解备忘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对俄贸易秩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0号),确定了“统一认识,循序渐进,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对外交涉,联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强调出口到俄的货物来源必须合法,以树立中国商品形象和中国国家形象。
各有关检验检疫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对俄贸易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俄贸易检验检疫工作,努力提高输俄商品质量,防止疫情、疫病传入传出国境,促进中俄贸易长期健康和规范发展。现就配合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输俄商品的产地检验检疫工作。对于输俄法检商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的技术规范要求或相关标准,对其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条)。对于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或俄方技术标准的,一律禁止其出口。
二、加强输俄商品的口岸查验工作。对于产地检验检疫合格的输俄商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换证凭单(条)按规定实施口岸查验,对于农产品、食品、化妆品等重点查验目录内商品,实施重点查验,合格后予以放行。
三、加强市场采购输俄法检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对无法实施产地检验检疫的商品,如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检验检疫项目,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按规定抽取样品实施实验室检验检疫,对于其他项目,则以感观检验检疫为主。检验检疫合格后予以放行。
四、加强对输俄肉类、蔬菜水果、花卉的生产加工企业、果园、基地的注册管理,确保输俄肉类、蔬菜水果、花卉均由注册企业、果园、基地生产、种植和加工,对于非注册企业生产加工的肉类、蔬菜水果和花卉,要严格把关,坚决禁止其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