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危险货物运输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部制定的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业务的,按照《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规定发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5月19日发布的《
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1996年12月2日发布的《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6]1039号)、1997年5月22日发布的《
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7年4号)、2001年4月5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1]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略)
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略)
附件三: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
你于 年 月 日 提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
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决定予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数量:__________________辆
请于 年 月 日去 领取或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于 年 月 日前落实拟投入车辆,然后办理相关手续。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
你于 年 月 日 提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
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决定予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